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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把握兩年黃金期

民眾換屋可把握重購退稅優惠,符合條件的民眾在一定期限內購置新屋時,能夠申請退還先前出售舊屋所繳納的土增稅。稅捐機關提醒,重購退稅需把握「兩年黃金期」,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適用,並在期限內申請退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重購退稅申請條件主要包括舊屋與新屋使用狀況與持有人資格,出售舊屋為自住,須在交易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作營業用途,且土地上須有房屋,並登記於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名下。

此外戶籍須設於房屋內,即使過去未登記,仍可在出售時補登記,以符合規定;而購置新屋則需由同一位所有權人買進,亦即若出售的是配偶名下房屋,新屋也須登記在配偶名下,否則將無法申請退稅;新屋土地上必須有房屋,且該房屋不可出租或作為營業用途,並須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稅捐處提醒,申請退稅須符合「兩年內完成買賣」時限規定,無論是先賣舊屋再買新屋,或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都須在兩年內完成交易,並在期限內申請退稅。

舉例來說,若納稅人在2023年3月出售舊屋,則須在2025年3月前完成新屋購置,並依規定申報,否則將喪失退稅資格,計算方式是以新屋土地移轉現值為基準,若新屋土地價值超過舊屋扣除已繳納土增稅金額,則可申請全額退稅,反之則依差額計算可退還稅額。

稅捐處舉例,若舊屋土地價值為100萬元,並繳納30萬元土增稅,新屋土地價值若達100萬元以上,可退還全部30萬元;若新屋價值僅80萬元,則最多可退還10萬元。

稅捐處提醒,土增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生僅能使用一次,因此若未曾使用過,納稅人可選擇先依一般稅率繳納土增稅,再透過重購退稅申請退還,以保留未來換屋時使用優惠稅率的機會。

來源:引自 114.04.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