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若有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經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淨利,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法繳納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阿光在2022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435萬元,同年以每股30元價格出售A公司未上市股票共50萬股,成交金額達1,500萬元,國稅局經查後,發現阿光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4萬5,000元,扣除後其交易所得為995萬5,000元。
依規定,這筆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阿光申報時未依法申報,也未繳納相對應的基本稅額,後經稅局查獲並併同其他未申報之海外所得一併補稅,還被處以80餘萬元的罰鍰。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今年申報2024年度所得稅時,若其綜合所得淨額與分開計稅的股利或盈餘,加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各項所得合計超過750萬元,就必須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一併申報,不能遺漏。
此外,若民眾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行為,務必要妥善保留交易相關資料,如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以及足以證明成交價格的文件等,未來申報或被查核時都能作為佐證,避免權益受損。
國稅局強調,未上市股票雖未經公開市場交易,但其交易所得仍屬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依法納稅,以免事後補稅加罰,得不償失,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向所轄稅捐機關洽詢,獲取正確資訊。
來源:引自 114.05.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