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財稅局提醒,若將車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或擅自將其他車牌掛在名下車上,一旦遭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可處全年應納牌照稅額兩倍罰鍰,且此規定不分車輛種類,連免稅車也不例外,提醒民眾切勿違法,否則恐得不償失。
根據法規,車牌專屬於特定車輛使用,不可任意轉讓、移用或借用。即便車輛本身已繳清牌照稅,只要有「移作他用」情形都屬違規,將依法處罰。財稅局表示,這類違規不僅牽涉車主誠信,也破壞交通管理制度的公平性與有效性,因此加重罰責。
舉例來說,小明擁有兩輛1,600c.c.小客車,其中A車為符合免稅資格車輛,每年不需繳納7,120元的使用牌照稅,而B車則需繳納。若小明將A車車牌掛在B車上使用,雖A車免稅,B車也可能已繳稅,但只要被發現牌照移作他用,兩車將分別處以最高兩倍的罰鍰,也就是各14,240元,總金額高達28,480元。財稅局強調,牌照稅不僅是稅收管理問題,更牽涉公共道路行駛安全與車籍管理準確性,借用他人車牌或讓自己的車牌被他人使用,都可能帶來法律責任與高額處罰。
來源:引自 114.05.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