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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再移轉 將追稅

屏東縣財稅局提醒,土增稅提供「重購退稅」優惠,不過經核准退稅後,該筆重購土地會列管五年,若再行移轉或改作非自住用途,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先前退還的稅款。

財稅局表示,民眾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即可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退還土增稅,不過重購土地將列管五年,納稅人必須留意是否符合規定。

財稅局解釋,所謂「再行移轉」,不僅包括買賣、贈與等契約行為,也涵蓋配偶相互贈與及法院拍賣情況。

「改作其他用途」則包括戶籍遷出形成空戶、出租(包括公益出租或社宅包租代管)、或作為營業場所等非住家使用。但財稅局補充,若因子女就學、因公外派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情形,致戶籍短暫遷出,經查實地仍作為自用住宅,且無出租或營業行為者,可免於追繳。

來源:引自 114.05.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