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若建築物在興建過程中變更起造人,或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不是實際出資人,會被認定有財產權轉移,適用民法上的「買賣」行為,依法須繳納契稅6%。
舉例來說,承租人出資蓋屋,但雙方約定由地主掛名申請建照與使用執照,雖然沒收錢,卻因實質上是「以土地交換房屋使用權」,等同有價轉讓,會被視為交易,此時地主即為房屋新權利人,依法應負申報契稅義務。
稅務局提醒,若雙方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房屋完工後歸地主所有,或以地主名義辦理建照與使照,就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完成契稅申報,稅率為6%,若逾期申報,每三日會加徵1%怠報金,最多可加至10%,但不超過1.5萬元。
來源:引自 114.06.27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