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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折讓 當期減列進項稅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若因進貨退出或辦理折讓,而收回部分營業稅額,應在退貨或折讓實際發生當期,主動扣減原已申報的進項稅額,否則將可能因多扣抵進項稅額,導致短漏報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計算應納稅額方式,是以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差額即為當期應繳或可退的營業稅。因此若發生退貨或價格折讓等情形,導致原先申報的進項稅額不再成立,就必須在退貨或折讓實際發生的當期,主動減列進項稅額,以維持申報正確性。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5年3月10日自乙公司購買一批機器設備,取得發票載明銷售額30萬元、營業稅1.5萬元,並在3至4月期營業稅申報中列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甲公司後來在5月20日退貨,公司應在202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中,減列該筆1.5萬元進項稅額,避免重複扣抵。

國稅局提醒,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未在當期申報時減列進項稅額,但尚未遭稅捐機關調查或遭人檢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雖須加計利息,但可免除處罰。

來源:引自 114.08.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