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財稅局解釋,土增稅是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課徵的稅捐,例如買賣、贈與等行為都屬於課稅範圍。但若這些行為後來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且所有權已辦理「塗銷登記」回復為原地主名下,等於該筆移轉關係根本不存在,依法原先課徵的土增稅也應退還。
舉例來說,甲與乙進行土地買賣並完成登記,甲繳納土增稅後,若日後發生糾紛並由法院判決該買賣行為無效,乙的所有權移轉遭撤銷、土地登記回復到甲名下,這時甲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當初所繳的土增稅。
但民眾要注意,根據稅法規定,退稅請求權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超過十年即會失效。
來源:引自 114.08.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