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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債權 別忘申報遺產稅

經手被繼承人遺產,需要注意債權是否納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指出,查獲一案例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他人資金,直至死亡時尚未歸還,但此債權卻未被繼承人納入申報,經查後遭國稅局認定需補徵遺產稅。

此案是被繼承人A君在世時,因B公司有購置機器之需求,向身為該公司股東的A君借款1,200萬元,而此筆款項直至A君死亡時仍尚未償還,也就是說A君對B公司仍存有1,200萬元的債權。然而,A君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卻遺漏申報此筆債權,最終,國稅局清查後認為需補徵遺產稅120萬元,並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民眾時常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是銀行帳戶已無存款,即不需列入遺產稅申報。然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留有財產時,應就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其中,財產的認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針對此案,A君死亡時遺留對他人的債權,也屬於其財產價值範圍,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提醒,大眾在面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流向,可透過金融機構取得相關資訊,官員提到,繼承人在申報時應從被繼承人的存摺、匯款與資金流向等方面多方檢查,避免有遺產短報、並遭到事後要求補徵與罰鍰的可能。

官員指出,除了債權以外,被繼承人的「死亡前兩年贈與」也是大眾申報時常見的遺漏項目,同樣屬於必須列入遺產申報的範圍。

來源:引自106.12.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