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廣行動支付再出招,根據財政部預告修正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若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或是付款達固定比例,且符合一定標準者,如漏稅等違章案件可享有免罰優惠。
根據所得稅法與修正前的法規,過去若是經過調查,所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或是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均可免予處罰。
而為了鼓勵推動電子支付,財政部於此項營所稅的免罰條件繼續擴大,規定若營利事業已依照所得稅法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電子支付帳戶收款,營收占當年度全數營業收入淨額比率在5%以上,或是利用相同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比率在5%以上者,又其所漏稅額在2萬元以下,則同樣免罰。
財部官員指出,在這次修正營所稅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前,財部過去也針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進行過修正,同樣是希望藉由提供使用電子支付營利事業一定的免罰優惠,來加速推動行動支付發展。
來源:引自107.2.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