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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買賣房地 須留支付證明

甲君向弟弟購入不動產,部分金額被認定贈與,其後出售,贈與部分不被計入成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在親屬間的房屋或土地交易,任何支付價款之行為,建議都要留下完整的支付價款證明,以避免日後出現稅務爭議。

該局舉例,日前接獲納稅人甲君反映,在2016年3月時向其弟乙君買入位於高雄市的房屋和土地,而雙方當時約定買賣的總價款為550萬元,但甲君向該局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時,卻僅能證明價金支付了440萬元,剩下的110萬元部分,該局便認定為是乙君該年度對甲君的贈與。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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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甲君在2017年3月時,則又將該房屋及土地以總價55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此時依法應按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而其取得成本則是先前提供、價金支付的440萬元,再加上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部分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另外還需減除所支付之相關稅捐及費用,最終稽徵機關核定,甲君該次出售還必須補稅14.5萬元。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以此案件來看,在甲君出售該房地時,國稅局能認定的交易成本是有提供資料佐證的440萬元,另外再加上依據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等相關標準計算出的成本,因此並不會是550萬元。

官員提醒,一般常見二親等間交易房地後,未能完整提供價金交易證明,使得剩餘金額被視為贈與,而此時贈與的計算成本便與購買不同,因此會出現成本認定上的爭議。就此案來看,甲君可能認為其出售成本就是550萬元,而出售價格也相同,因此出售後並無所得不必課稅。

不過,官員指出,由於此案有110萬元的比例當初是以贈與來認定,因此在該房地出售給第三人時,成本認定就不會是110萬元,經計算後可能小於此數字,導致在出售後其實是有產生交易所得的,需要課稅。

因此,官員強調,只要是二親等間的房地交易,基本上都建議盡量保存好完整的交易證明,以便日後出售時的成本認定。

來源:引自107.2.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