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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報稅 要看服務性質

台灣人口高齡化,長照需求越來越迫切,長照機構也越來越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據長照財團法人、公益長照社團法人、非公益長照社團法人等三種身分不同,申報所得稅所適用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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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長照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屬於社會福利勞務範圍,也會影響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置的長照機構,可分為三種類別,並適用不同的課稅規範。

所得稅方面,如果屬於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法人,都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的公益慈善團體,依規定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可免納所得稅。

至於第三種,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社團法人,由於其社員可按出資額保有對法人財產權利,並得轉讓,且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給社員,具有營利性質,就沒有免稅適用,視為「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的營利事業」,應回歸到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方面,就不是依組織類別來決定是否免稅,而是依據所提供的勞務類型。

國稅局表示,長照機構依長照服務法所提供的長照服務,屬於社會福利勞務範圍,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無論組織屬於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都可免徵營業稅。此外如果是專營長照服務,也可免辦稅籍登記。若長照機構同時銷售社會福利勞務以外的貨物或勞務,就要繳稅。

來源:引自 108.7.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