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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捐政治獻金 不能列扣

2020大選即將來臨,高雄國稅局提醒,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執業人員應注意政治獻金相關規定,不能以診所、事務所名義進行申請,只能以個人名義進行捐贈,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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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分局表示,2020年1月11日為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分局轄內收到許多診所來電詢問,希望以診所名義捐款給政黨或參選人,並將該筆支出列為捐贈年度診所執行業務所得的費用。

官員表示,診所、事務所等組織並非營利事業,在稅法上視為「執行業務者」,通常是以領有執照的個人成立獨資組織,或好幾位領有執照的個人成立合夥組織,不論是獨資或合夥組織,都跟公司不同,並非獨立法人單位,相關所得也都會併入獨資個人、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處理。

然而官員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政治獻金的捐贈主體,僅限於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換句話說,診所、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不屬於政治獻金法當中所承認的捐贈主體範圍。

官員表示,因此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業人員,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進行捐贈時,只能以個人名義辦理;若以診所、事務所等執行業務單位名義捐贈政治獻金,並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者,國稅局查核時會直接剔除。

官員表示,政治獻金捐贈金額可於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提出,不過每一戶申報的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全年捐贈總額也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

官員表示,若捐贈金額超出稅法規範額度,皆會予以剔除補稅,民眾於進行政治獻金捐贈時,也要額外注意政治獻金法當中,針對單一或多個政黨、參選人的年度捐贈總額限制,以免額外挨罰。

來源:引自 108.1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