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預付利息 應先扣繳貸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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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預付利息 應先扣繳貸方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間單位互相借款,有時會因應貸方要求,預付利息給貸方,這種情況下,若借方是屬於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就有義務辦理所得扣繳,在預付利息之前,必須要先將貸方應扣繳所得扣給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最近收到一個實際案例,A公司向B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三個月,雙方約定利息共計7萬元,利息的部分從借款中預扣下來,A公司實際只從B君取得693萬元,但不清楚這種狀況是否要辦理扣繳稅款。

官員指出,民間很常出現這種借款付息方式,B君已經實際拿到預扣利息,這筆7萬元利息,對這位B君而言就是所得,A公司借到錢的當下,相當於已經「實際給付」利息給貸方,因此必須要依法辦理扣繳。

A公司要以7萬元為基礎,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到代收服務的金融機關繳納。

來源:引自 108.1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