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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限六個月內申報

遺產稅申報依法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但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特殊的情況中,若是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因案件債權複雜,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延長期限,延至釐清債權後一個月內,再提出申報。官員表示,在大多數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會是他的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

但遇到像是繼承人不明,或是所有人都拋棄繼承等情況,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協助國家與利害關係人完成遺產清算。

在上述情形中,官員表示,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從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六個月。就算申報期限有放寬,遺產管理人還是要在原訂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也就是被指定後六個月內,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

如果未在期限內申報,也沒申請延期,國稅局便會依自行調查結果核定應納稅額。

來源:引自 110.12.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