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農地移轉租稅優惠 須符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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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農地移轉租稅優惠 須符三要件

許多人嚮往退休後買塊地種田,蓋個農舍當成休憩的地方,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不過農地若要買賣、贈與、興建農舍,皆須留意相關規定;在家族傳承的資產類型之中,農地可享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甚至所得稅也可免稅;然而若是已建置好的農舍,交易後仍然會有所得稅的負擔。

曾有一案例,老先生退休後回老家買塊農地,過著愜意的退休生活,之後老先生將農地贈與子女,本來適用免稅,之後國稅局卻依規定追繳回原來免徵的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一、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1138條所訂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二、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該農地自承受後五年內,仍須繼續做農業使用,如有違反,仍會被國稅局追繳遺產及贈與稅。

因此,老先生贈與農地給子女,雖然符合民法所訂的繼承人,但如果子女受贈農地後,農地未作為農業使用,或在受贈後五年內的列管期間,將農地作為出租、或有出售的情形,國稅局將追繳原本免稅的遺產以及贈與稅。

另外,農地在移轉時,如果想適用土地增值稅免稅,必須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移轉與自然人,上述三項條件。

農地或一般土地的課稅規定相異之處,主要是對於農地的傳承,在租稅上的有許多優惠措施,且出售農地時免納所得稅,不過如果是出售農舍,則需課徵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2016年以前取得的農地,其農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至於2016年以後取得的農地,即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才能免納房地合一稅。

至於交易農舍,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依農發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應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且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並在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課徵所得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移轉農地及農舍,除了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外,尚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才能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規定。

實務上,農地移轉可能因為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轉讓,所以沒有土地增值、或因納稅義務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1條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以致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證明,可能就會喪失免稅資格。

(本文由KPMG安侯建業副執行長暨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主持會計師張芷口述,記者陳姿穎採訪整理)

來源:引自 111.12.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