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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工廠提供免費試吃 要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觀光工廠業者,若在廠區內提供產品供遊客免費試吃、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要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在營業稅方面,應設帳簿記載才能免「視為銷售」,免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造成違章漏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飲料品為貨物稅課徵項目,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飲料品,為推廣及促銷,會在廠內供遊客免費試喝。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時,將「視為出廠」。因此,應課徵貨物稅的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時,無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者,雖未取得代價,但仍要「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不過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應設帳記載,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觀光工廠供遊客免費試喝其產製的飲料品,以刺激買氣,可依規定設帳記載,就能免開統一發票。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飲料屬於符合國家標準的純天然果汁、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徵貨物稅。不過因飲料品種類繁多,飲料品添加固形物態樣也多元,提醒產製廠商審視產品,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逾18%,不課徵貨物稅的規定,若未達18%,應按飲料品從價課徵貨物稅,包括稀釋天然果蔬汁、碳酸飲料、運動飲料、乳製品成分未逾50%的含乳飲料,或含糖、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的飲用水。

來源:引自 112.01.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