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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列報子女免稅額 有順位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以書面做成協議,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等順序,認定由父母其中一方列報子女免稅額。

台北國稅局說明,夫妻離婚或夫妻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為避免雙方重複列報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子女的免稅額時,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果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稽徵機關會按監護登記等各項順序作為認定標準。

官員說明,財政部先前已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的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四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的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的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實際扶養事實」 是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為父或是母。

來源:引自 112.02.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