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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經營四業務 簡化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境外公司在台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種業務,因成本與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申請財政部核准,採簡化方式計算課稅,但必須留意相關限制。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設於境外的營利事業,在台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種業務,經財政部核准後,可改按營收比例核計所得額,像是國際運輸業務以營收10%計算,其餘業務則按15%計算。

台北國稅局提醒,採這種方式計稅,須特別注意相關限制,依規定,其核計所得額不可再扣除在台分支機構的虧損,若企業誤將分支機構虧損納入抵減,可能面臨補稅。

舉例來說,美商A公司在台設有甲分公司,並於2023年直接對台灣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經核准適用第25條規定,以700萬元收入的15%計算,核列營利所得為105萬元。

然而甲分公司在同年度有70萬元營運虧損,卻誤將這筆虧損從A公司所得額中扣除,僅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並計算應納稅額7萬元,經查核後,國稅局依規定調增所得70萬元,補徵稅額14萬元,提醒企業不可將兩者相互抵減。

國稅局強調,重點在於「分開計算」,境外總機構依第25條核計所得額,是針對直接在台承接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來課稅,並非整體分支機構的盈虧綜合結果,如果再將分公司虧損抵減,等於變相享受雙重優惠,違背法令設計原意。

國稅局建議,跨國企業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誤解而少報稅額,最後遭查核補稅並衍生加計利息負擔,若企業對相關法令仍有疑問,應主動向稅務機關洽詢。

來源:引自 114.09.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