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時,並非所有情況都須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判斷關鍵在於,這筆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相關,如果屬於銷售收入的一部分,就需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反之則免開發票、免報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賠償金,與交易行為直接相關,例如買方違約不取貨、延遲付款、取消訂單等所產生的違約金,性質上屬於銷售收入一部分,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解釋,因為這些款項雖名為違約金或賠償金,但實際上與原交易行為有直接關聯,因此仍需納入銷售額。
相對地,若屬「損害填補」性質的賠償金,則屬於補償損失的金錢給付,例如買方因收到瑕疵品或延遲交貨而要求賠償,這筆金額與銷售收入無關,屬於非營業收入,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也不課徵營業稅,僅需開立收據即可。
也就是說,判斷是否開發票的關鍵在於「這筆錢是交易的代價,還是損害的補償。」
國稅局提醒,若營業人未妥善區分性質,誤以為所有賠償金都免稅,導致漏開發票或少報營業稅,一旦遭稽徵機關查獲,不僅要補繳稅款,還可能面臨罰鍰。若尚未被檢舉或查核前發現錯誤,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避免後續爭議與損失。
來源:引自 114.10.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