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稅滯納金 擬改為每逾3日才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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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稅滯納金 擬改為每逾3日才加徵

為跟上社會實際需求,財政部將大幅修正稅捐稽徵法,擬放寬一次補徵鉅額稅款者,也能申請分期繳稅,但期限最長不可逾3年;同時,擬將逾期繳納稅金的滯納金計算週期,由「每逾兩日」加徵1%,延長為「每逾3日」。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稅捐稽徵法,擬修正、增減條文共21條,現正搜集各界意見,預告期至7月9日止。

其中唯一的新增條文是關於分期繳稅規定。財政部說,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經濟弱勢者,無法如期繳稅,可申請分期繳納,最長期限3年,適用條件較嚴格。

這次新增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擴大可申請分期繳納的對象,擬納入被稽徵機關補徵鉅額罰款者。此外,也同時把因客觀事實導致財務發生困難者,以及經地方政府核准者,一併納入適用範圍;根據現行解釋令,這兩類情形也能申請分期繳稅,這次修正重點在提升規定的法律位階。

財政部提醒,不過,分期繳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且須按日加徵利息,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稽徵機關可視必要性,決定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品。

另一方面,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稅者,每逾兩日要依照滯納金額加計1%的滯納金,為回應大法官746號解釋令,財政部擬修正,將計稅週期拉長為每逾3日才加徵1%,總加徵率也從現行的15%降為10%,以兼顧納稅人權益。

來源:引自 108.5.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