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並非依土地持有月數按比率計算,而是以「年度」為單位課徵,關鍵在於每年8月31日這一天的登記狀況,當天誰是土地所有權人,誰就是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這天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使新買土地僅持有幾個月,也要繳納全年地價稅,若在9月1日後才完成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仍由原地主負責。
稅務局說明,實務上買賣雙方常在契約中約定稅款由誰負擔,但這只是民間私下約定,並不會改變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仍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課稅對象。
來源:引自 114.10.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