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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證享優稅 留意效期

地價稅優惠不是永久有效,停車場登記證過期就得重辦。台中稅務局提醒,原本按停車場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停車場登記證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但仍繼續作停車場使用,若登記證已到期卻未換發,將不再適用停車場優惠稅率,必須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私有土地若依停車場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納稅人可申請按每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比一般土地最高每千分之五十五的稅率低上許多,等於省下可觀稅額。

不過,稅務局也提醒,這項優惠並非永久有效,必須依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內合法使用,若未依規定更新登記證,優惠資格就會中斷。

稅務局指出,停車場登記證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後,地主必須重新向交通局申請換發新的登記證,並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在次年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若未能及時換發,或土地用途變更為非停車場使用,將自期限屆滿或用途變更的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將提高至每千分之十至五十五不等。

來源:引自 114.10.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