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虛報薪資 無應納稅額也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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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業配文收入 可列稿費

許多部落客透過接業配、賺稿費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不過在稅法上,這筆收入被認定為「稿費」或是「薪資」,所需繳納的稅款差很大。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判斷依據主要在於是否有僱傭關係,若無則視為稿費,若有則應認定為薪資所得。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稿費收入每年享有新台幣18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還可減除成本費用;但如果被視為薪資所得,就是直接併入綜合所得額,課徵所得稅,無法額外享18萬元免稅額。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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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指出,如果不是基於僱傭關係,個人接案翻譯書籍文件,或是修改、增刪、調整文稿等,所領取的各項翻譯費、酬金等,都視為「稿費」性質,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但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等,聘僱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所需,是基於僱傭關係,則所支付的報酬就不能算是稿費,而屬於一般勞務報酬,必須視為薪資所得課徵綜所稅。

稿費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種,過去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認定上的爭議不少。像是知名歌手張惠妹、名模林志玲,都曾經主張所領取的報酬,應屬於執行表演業務所得,而非薪資,與國稅局認定有相當大的差異。

國稅局認為,經紀公司對外簽訂工作合約,是以公司名義,而非藝人個人代理人,且藝人不能擅自對外簽約,與公司存在僱傭關係,因此相關收入應視為薪資,法院最後也判國稅局勝訴。

此外最常引起爭議的還包括演講費,國稅局表示,支付演講者費用可分為「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前者是指聘請學者專家進行專題演講所支付的費用,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後者則是指一般的講習會、訓練班等,按排定課程上課,就會被視為薪資。

來源:引自 108.9.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