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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假發票助人逃漏 不能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開「假發票」幫助別人逃漏稅,事後因為多開這些發票而發現有溢繳營業稅,此時國稅局會認定為權利的濫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將不會同意退還溢繳的稅款。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負責人在2015年至2018年間,明知甲公司並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共7,000餘萬元,交給其他三家營業人,讓他們作為進項憑證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50多萬元,後來被查到,已進入地檢署偵辦中。

甲公司隨後竟向國稅局主張,表示既然國稅局已認證甲公司沒有銷貨給這三家公司,那多開發票、多繳的營業稅,也應該退還給甲公司,但國稅局不准,甲公司還告上行政法院,到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國稅局表示,法官認為,參考《民法》中規定,對於因不法原因而給付,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因此回到《稅捐稽徵法》,納稅人自己違法,導致溢繳稅款,自然也應類推適用,國稅局拒絕返還,有其道理。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切勿明知無交易的事實,卻還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他人,幫助他人逃漏稅。

來源:引自 110.11.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