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表示,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二是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三是工作25年以上。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為年滿65歲。換言之,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企業須於每年3月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
她舉例,2022年底雇主就要先檢視2023年有多少勞工符合上述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並檢視企業舊制勞退專戶是否足夠給勞工退休金,若不足則須於3月底補足,以確保勞工退休可領到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提醒,2023年符合舊制勞退退休條件勞工,雇主須於2023年3月底足額提撥勞退金。若要補提差額,企業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來源:引自 111.12.01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