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納稅人小明(化名)申報2023年綜所稅,因自行試算認為無應納稅額,便沒有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不料稅務機關日後查得小明實際有多項所得,經扣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後,仍應補繳稅款1.9萬元,並挨罰7,600元。
小明事後向國稅局提出復查,表示因工作忙碌,未及時辦理申報,但若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實際上根本不需繳稅,希望補報並改採列舉扣除。不過,國稅局表示,若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且在稅務機關核定前也未主動補報,即喪失列舉扣除的權利,因此駁回小明復查申請。
國稅局強調,若納稅人未如期完成申報,後來發現列舉扣除較有利,也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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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引自 114.05.02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