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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重病期提款 恐列遺產

民眾在重病無法離開醫院期間,常會由家屬提領存款代辦事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的存款,納稅義務人若無法證明資金用途,所提領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若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陳先生(化名)生前因病住院期間,銀行帳戶顯示遭提領2,000萬元,國稅局追查發現,該筆金額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陳先生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然陳太太宣稱那筆帳戶提款是為償還陳先生的境外債務,也提出陳先生境外帳戶到繼承日當天已無餘額,但陳太太仍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國稅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陳先生遺產總額課稅。

來源:引自 114.09.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