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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獲理賠金 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而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必須在當年度列報為「其他收入」,若未如實申報,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還可能依《所得稅法》規定挨罰,提醒企業不可掉以輕心。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全面檢視是否有收到保險理賠款,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妥善處理理賠收入與支出,並正確入帳,不僅能避免補稅與罰款,也能確保財務帳冊正確性,減少稅務風險。

國稅局說明,許多企業會透過投保方式來降低可能的經營風險,例如承攬工程、運輸或人員安全等,但實際發生事故並獲得理賠時,部分公司卻忽略將保險理賠款入帳,導致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衍生補稅與罰鍰風險。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被查出漏報500萬元的保險賠償收入,原來是甲公司在2022年時承攬A工程,並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乙公司,過程中乙公司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後支付了賠償金450萬元。

不過,甲公司雖支付賠償金,卻沒有將保險公司理賠的500萬元入帳,由於理賠金大於賠償金,等於短漏報所得50萬元,最終除須補稅外,還被加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必須與其他收入一併申報,並保存相關憑證,至於支付出去的賠償金或其他相關保險費支出,也應依規定記載、核實入帳,以利日後查核認定。

來源:引自 114.10.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