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的遺產稅問題,財政部日前已發布新規定,提醒民眾留意三大重點,包含適用時間點、稅單區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去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針對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案件,所涉及的遺產稅問題作出判決,認為現行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財政部須在期限內完成修法。在修法前,財政部已先發布處理原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北區國稅局提醒三重點。首先是適用時間點,2024年10月28日(即憲法法庭判決日)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或判決日後新發生的繼承案件,就能適用。
其次,針對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的遺產稅案件,繳款書將分為兩張,一張是「配偶稅單」,一張是「全體繼承人稅單」,配偶稅單依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占總遺產總額比率,計算應納稅額;全體繼承人稅單則依其他遺產占比計算。
第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包括原屬於配偶的特有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基礎,保障生存配偶財產權益。
舉例來說,老馮2025年3月1日過世,繼承人是配偶阿慧與子女,老馮在過世前兩個月,曾贈與阿慧1,000萬元現金,死亡時名下還有2,900萬元的婚後存款及投資;阿慧則有200萬元的婚後財產(不含受贈的1,00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核定老馮遺產總額為3,900萬元(存款加生前贈與)。
依新制,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贈與阿慧的1,000萬元、視同老馮現存財產,亦可納入差額計算基礎,老馮剩餘財產是2,900萬元加上1,000萬元,等於3,900萬元,阿慧剩餘財產是200萬元,夫妻差額為3,700萬元,其半數1,850萬元,就是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若是按照舊制,生前二年贈與阿慧財產,無法視為老馮現存財產,將大幅限縮夫妻差額,可自遺產減除的額度就大幅減少。
國稅局解釋,這項新制最大的意義,在於避免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被視為擬制遺產而加課遺產稅,進一步落實憲法判決精神,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
來源:引自 114.10.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