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不少民眾是虔誠信徒,偶爾會赴海外尋根進香、甚至捐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財產給境外文化團體或寺廟等宗教團體,因並非依台灣法令設立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若年度捐贈金額超過免稅額度,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解釋,民眾平時在國內捐贈對象,若為依法設立登記的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所頒定相關標準時,對其捐贈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若受贈人為境外組織,即使在當地合法設立,就仍要計入贈與總額。
舉例來說,王先生(化名)2022年期間,透過銀行匯款844萬元捐贈給某境外廟宇,王先生認為該廟宇在當地為合法設立的宗教團體,他的捐款應可享有免稅待遇,因此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經國稅局查證發現該廟宇並非依台灣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因此王先生當年度贈與總額為844萬元,當年度免稅額為244萬元,贈與淨額為600萬元,適用10%稅率,應補繳贈與稅60萬元,另處罰鍰60萬元。
來源:引自 114.10.07 經濟日報